贩卖毒品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法院裁判规则

陈维崧律师 2024年3月26日16:06:32律师文集236阅读模式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1.李某甲、李某乙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01.对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收集证据合法性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控辩双方存在较大争议,无法在庭前会议协商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归纳争议焦点,通过法庭调查程序,对证据是否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问题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排除相关证据。

02.人民法院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材料,结合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看守所管教人员的谈话笔录、驻所检察员的记录、同监室人员的证言、被告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医院检查病历等材料,综合审查判断被申请排除的证据是否采取合法手段收集。

2.王某华贩卖、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但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讯问录音录像的,对有关供述是否予以排除,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首先,从制度设计的初衷看,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供述的自愿性,进而确保供述的真实性,最终达到发现事实真相、准确惩罚犯罪的目的。办案机关违反讯问录音录像规定并不必然影响供述的自愿性,如果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供述系被告人自愿作出,并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就应当认可供述的合法性。

其次,在目前的执法状况下,要求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难以一步到位;对于不能提供讯问录音录像的情形,如果完全不考虑其他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一律排除有关供述,可能过于严格。不过,对于办案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未提供讯问录音录像,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取证合法性,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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