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毒品案的区别

陈维崧律师 2024年3月12日12:30:01律师文集149阅读模式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1.陈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为其提供帮助、居间介绍,帮助其代卖毒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2.吴某某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的,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或意图贩卖,而为其介绍卖方或者买方的,系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行为人在毒品交易过程中仅实施了居间介绍的帮助行为,对毒品贩卖交易的完成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以从犯论处。

3.贺某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居中倒卖与居间介绍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居中倒卖者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自主决定交易毒品数量、价格并赚取差价,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属于独立的毒品交易主体。行为人明知电子烟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仍然贩卖,在该类电子烟对外扩散过程中,行为人起到主要作用,虽然电子烟的交付由他人完成,但不影响行为人与向其购买电子烟的下家之间成立独立的贩卖关系,属于居中倒卖行为,单独构成贩卖毒品罪。

4.易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01.在居中型毒品犯罪案件中,要准确认定居中者的行为是居中介绍还是居中倒卖,需重点考察居中者与前后环节交易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共同贩卖毒品的故意以及居中者是否独立实施贩卖行为。居中者在交易过程中如存在加价贩卖行为,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属于独立的毒品交易环节,应当认定为居中倒卖者,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

  02.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如果毒品数量刚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不对上下家同时适用死刑,而是选择对行为更积极、对促成毒品交易所起作用更大、主观恶性更深、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者适用死刑。如果下家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在毒品交易中行为更积极;购得毒品后继续贩卖,且还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反映其主观恶性更深,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应当对下家适用死刑。

5.孙某志等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01.关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毒品的区分。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在毒品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居间介绍者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在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对毒品交易起帮助、促成作用;居中倒卖者虽然也处于毒品交易链条的中间环节,但在每一个具体的交易环节中都是一方交易主体,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决定性作用。就量刑而言,对居中倒卖毒品者的处罚一般要重于居间介绍者。

  02.关于毒品上下家的作用区分及死刑适用。在对贩卖毒品上下家决定死刑适用时,犯罪的主动性和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是应着重考虑的因素。此外,并非一律“杀上家不杀下家”,下家对促成交易起更大作用的,也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要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判处更重的刑罚。如果共同犯罪中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同时,亦应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量刑时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当地的禁毒形势等因素,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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