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案未遂、既遂,法院裁判规则

陈维崧律师 2024年3月12日12:19:04律师文集175阅读模式

1.唐某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贩毒者和购毒者做好了前期商谈毒品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后,双方到达交易地点接头进入毒品交易环节,但未完成毒品交付情况下被抓获的,不宜认定为未遂。

2.马某某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01.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即使购得的毒品没有卖出,也应计入贩卖数量,而不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02.贩毒人员中的卖家将毒品交付给快递、物流,买家收取包裹是安排他人进行的,买卖双方都属于既遂。

3.黄某某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01.对于在贩毒人员住处查获的毒品,应当客观看待被告人提出的所查获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的反证意见,包括其为他人保管用于吸食的毒品,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持有捡拾、用于治病的毒品等。对于有证据能够印证被告人主观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被告人又不能对其持有毒品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行为。

  02.因被告人认知错误,贩卖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非毒品的,其贩卖毒品行为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4.倪某、逄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

  贩卖毒品罪中,毒品进入实质性交易环节的,犯罪即既遂。实践中,交易完成后毒品被退回的原因并不限于质量问题,还可能因毒品数量不足、品类含量不对等原因被退回,不影响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成立,但在毒品被退回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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