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毒品(贩卖毒品)案,法院裁判规则

陈维崧律师 2024年3月12日12:09:05律师文集132阅读模式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1.王某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者通过在交通、食宿等开销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方式从中牟利的,属于变相加价。

如果行为人在代购毒品前就与托购者达成合意,以“蹭吸”作为代购毒品的对价,则可以认定为牟利,或者虽未与托购者达成合意,但多次以“蹭吸”为目的为他人代购毒品,代购者的“蹭吸”行为就相当于是从托购者处购买毒品,进一步促进了毒品的流通,也可以认定是一种牟利行为。

2.黄某荣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代购毒品行为,可能涉及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等罪名。如果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如果代购者主观上为了获取好处,客观上为托购者代购毒品,并从中加价牟利,无论加价数额多少,均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在代购毒品并加价从中牟利的案件中,被告人不仅帮助托购者购买毒品,还帮助毒贩销售毒品,加剧了毒品向社会的扩散与流转,促成了吸毒者与贩毒者的成功交易,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罚可罚性,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3.邓某某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对于蹭吸毒品的代购行为,应当从托购者意思表示、购毒目的、托购者是否自行联系售毒者,代购者是否自行联系售毒者、是否从托购者预先联系的售毒者处购买毒品、毒品价格、实际获利情况等方面,综合性审查相关事实。在毒品上下家相互不认识或者吸毒者没有毒品来源的情况下,蹭吸毒品的代购行为事实上促成了毒品交易和流通,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4.字某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者通过在交通、食宿等开销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方式从中牟利的,属于“变相加价”。对于毒品代购者直接克扣部分毒品“蹭吸”,并在代购过程中向托购者索要红包、现金等方式赚取差价的,应视为“变相加价”的牟利行为,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5.马某等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代购毒品行为罪名认定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的精神,对代购行为罪名的认定要根据行为人与上下游犯罪的犯意联络紧密程度,居间代购的具体行为和促成毒品买卖的作用大小以及是否有牟利行为等综合因素考虑,从而认定代购行为是与上游犯罪构成共同犯罪还是与下游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6.孙某某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

对于为客户代购精神类药品的行为,应当结合代购的频次、贩卖的对象、是否加价或者变相加价、被查获的情况等,综合判断代购人员是否在主观上明知是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而为他人代购用作毒品吸食。对于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将该类药品用作毒品吸食而为其代购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7.齐某贺贩卖、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

为他人代购毒品一般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托购者自己直接或者间接与贩毒者进行联系,但因为时间、地点或其他一些特殊原因,托购者无法或不愿亲自前往,即委托代购者向贩毒者代为购买指定数量、品种或者价格等相对固定的毒品。此种情形下,代购者主观上有帮助托购者购买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充当了托购者的工具,替代托购者去购买了毒品,如果其明知托购者是为贩卖而代购,不论其是否牟利,当然与托购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另一种情况是托购者不知购毒渠道,但知道代购者有毒品来源,即委托代购者代为购买。此种情形下,虽然代购者并未将毒品买卖双方介绍到一起,看似是一种为他人代买的行为,但此时代购者因为自己认识和熟悉贩毒者,在得知托购者有购毒需求后,即通过自己的撮合让托购者实现了其购毒的需求,也帮助贩毒者顺利找到了买家,故其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具有居间性质的行为。如果代购者明知托购者购买毒品的目的是贩卖,则与托购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如果代购者从中牟利的,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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