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1.郑某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旨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
一是从法益侵害来看,诈骗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与公司财物所有权,并非所有诈骗罪中涉及合同,都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是给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的合同。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等,不扰乱市场经济活动秩序,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二是从犯罪手段来看,合同诈骗罪骗取的财物一定是合同的标的物或者与其他合同相关的财物,是履行、签订合同后的附随结果,如果骗取财产并未伴随合同签订、履行,即便收到财物后补签合同来掩盖诈骗行为,亦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彭某某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旨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实践中的边界较为模糊,在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一要注意合同是手段而非目的,不能割裂整个诈骗过程单独看待“签订合同”的行为。二要注意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一章中,其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也即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除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以外,还包括扰乱了合同管理行业领域的市场秩序。
3.于某等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组织网络水军批量人工点击广告,本质上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无效恶意点击,不是对广告推广合作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从平台处收取广告费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广告推广平台与被告人构成合同关系,是合同诈骗犯罪的受害人。
4.黄某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包括口头合同等非书面合同形式。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除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四种明确规定的客观表现形式之外,还包括“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
5.寇某等合同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通过伪造其他单位印章的方式虚构工程项目,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引诱投资人垫资施工,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6.康某某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旨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在收受对方当事人货物后逃匿的,足以认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上述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7.陆某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罪中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采取“三看”要素审查法,亦即一看履约能力,二看履约行为,三看事后态度。被告人缺乏履约能力,亦无实际履约行为,事后又无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现,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8.陈某元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应把案发前已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在存在多名被害人的情形下,被告人在案发前以“利息”形式自愿多退还部分被害人的款项,未减少其他被害人的损失,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
9.贾某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旨
对于“一房多卖”型案件,应当综合事件起因、行为人履行能力、交易情况等情节,综合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仍与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购房款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第一次出售房屋行为,要结合其是否采用欺骗手段、是否提前预谋一房多卖、实际履行能力等,审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10.叶某林、谭某竑、石某、乔某坤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旨
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所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应当遵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方式诱骗对方签订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合同、是否转移、隐匿财产等方面,准确评判行为手段和损失结果,并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1.郭某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办理过户的事实,骗取他人购房款且数额较大,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支出,既无履约条件,又无退款能力和行为,且更换手机号码后潜逃外地,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12.陈某荣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旨
01.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
02.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的名义,并通过虚构单位和销售商的“口头合同”,骗取销售方财物。这种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用于个人挥霍,“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该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但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而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13.周某波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金额系重要的定罪量刑事实,在认定时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被告人辩称在案发前归还被害人部分款项,并提供相应证据引起合理怀疑,因被害人拒绝配合调查导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相应事实。
14.鞠某甲等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旨
从事虚假电商代运营的行为人明知自身无履约能力,仍通过虚假广告招揽客户,虚构拥有自有工厂,能够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并编造成功案例等引诱客户签订或升级服务合同,所得资金大部分被以分红、提成等方式瓜分,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也破坏了以公平信用为基础的网络交易规则,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电商行业的市场管理秩序,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15.黄某某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服刑期间主动向刑罚执行机关交待漏罪,所交待的漏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才被司法机关追诉的,人民法院应单独定罪并充分考虑坦白等情节给予从宽处罚。
16.何某某盗窃、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裁判要旨
涉及支付宝的侵犯财产权案件的刑事定性应当采取区分原则,对于不同情形下的侵财行为分别从刑法上加以评价。如果是利用“蚂蚁花呗”“京东白条”“蚂蚁借呗”的方式购买商品、获得贷款,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是通过支付宝、微信使用被害人的银行卡内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是盗窃了支付宝内的钱款,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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