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中的“立功”,法院裁判规则

陈维崧律师 2024年3月5日16:21:20律师文集145阅读模式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1.沈某贵受贿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犯罪活动仅要求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行为人的阻止行为应依法构成立功。

2.朱某顺受贿案

裁判要旨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必须指明具体犯罪事实,而向司法机关合法提供的“线索”,必须对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发挥实际作用。

3.张某兰受贿案

裁判要旨

01.刑法第68条规定的立功制度中的“犯罪分子”,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经被法院依法宣判认定有罪的罪犯。

02.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其中,“到案”应理解为犯罪分子在被有关机关或个人控制之下或者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时。犯罪分子是否到案与司法机关是否立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到案的主体是犯罪分子,立案的主体是有关司法机关。在犯罪分子到案之后到正式立案之前,犯罪分子是有可能、也有条件做出立功表现的。

4.于某受贿案

裁判要旨

对立功的认定,应当兼顾功利和公平正义。侦查机关依据被告人的检举对被检举者所涉他种犯罪进行了立案侦查并查证属实,被告人行为对快速侦破其他案件起到重要协助和证明作用,符合刑法关于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可以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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