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1.付某受贿案
裁判要旨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单位的性质,二是是否在单位中从事公务。而对于行为人是否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并不是判断其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据。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非正式员工,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被告人虽属劳务派遣的非正式事业单位员工,仍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丁某康受贿案
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即受贿人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体现了从事公务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和能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即是否具备受贿犯罪主体条件的基本标准。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信息管理员代表国家对医保信息、国有资产行使管理权,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室信息管理员“拉统方”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以受贿罪论处。
3.刚某、吴某竹受贿案
裁判要旨
辅警作为合同编制的工作人员,根据规定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根据工作安排负责处理非现场道路交通违章,虽然违反上述规定,但不影响其从事的是公务的性质,因此应认定其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系受贿共同犯罪,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 沈某忠受贿案
裁判要旨
受国有单位委派到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中,对公共事务履行领导、管理等职责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以受贿罪论处。
- 蔡某受贿案
裁判要旨
破产管理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设立的破产管理职位,其职责、行为性质与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单位和个人原先的身份和职责无关。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内容属于协助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关于其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决定其职权的性质,破产管理的事务性质与申请破产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并无直接关联。因此,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期间,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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