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判】庞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判七个月

陈维崧律师 2024年3月15日16:40:30成功案例131阅读模式

案情回顾:

被告人庞某某,男,中专文化,2023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10月20日被逮捕。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始,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自行招收或与驾校教练合作方式招揽考试,多次组织考生在全国道路交通驾驶资格证理论考试中作弊并收取高额报酬。其中,被告人庞某某将考生介绍给黎某某。

检方观点:

被告人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参与组织作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多次与被告人庞某某沟通了解案件细节,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庞某某获得最轻的处罚,本律师团队仔细研读该案所有案卷材料,多方寻找对被告人庞某某有利的证据,并为本案被告人庞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最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庞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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