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职务侵占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133份
职务侵占罪的判决书106份,占比79.7%;裁定书27份,占比20.3%。
上海市有34例,占比26.15%;广东省有16例,占比12.31%;辽宁省有12例,占比9.23%;浙江省有11例,占比8.46%;江西省7例,湖南省6例,山东省5例,北京市4例,青海省4例,陕西省4例。
基层法院117例,占比90%,中级人民法院13例,占比10%。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120例,占比90.23%,二审13例,占比9.77%。
审理期限一般是一个月至三个月。
附加刑97例,占比49.74%;犯罪认定及主刑98例,占比50.26%。
典型案例
案例1. 王某某职务侵占案【(2023)粤0111刑初391号】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期间,王某某利用其担任某茶业有限公司、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专员的职务便利,将上述公司用于网店推广业务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据为己有。
【法院观点】
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判决结果】
一、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责令王某某向被害公司某茶业有限公司退还人民币300000元。
案例2. 陈某某职务侵占案【(2023)粤0113刑初1536号】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陈某某在某珠宝有限公司任职执模工、执模主管期间,利用其加工黄金产品的职务便利,多次侵占上述公司的千足金边角料并将其私自变卖获利,累计侵占公司的千足金达687.04克,价值约人民币228784.32元。
经鉴定,陈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累计应交回足金数量1050.79克,实际己交回物料折足363.75克,累计未交回折足687.04克。
【法院观点】
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陈某某有犯罪前科劣迹,酌予从重处罚。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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