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判】杨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十年

陈维崧律师 2017年4月21日14:40:18轻判 成功案例323阅读模式
摘要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某某县人,2016年3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某某县人,2016年3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等人在广州市南沙区某路12号附近吃饭,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斗。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持弹簧刀将被害人许某某的颈部、腹部等处刺伤,并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死亡原因为被锐器致大血管破裂、肝脏破裂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检方观点:

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杨某某了解案情,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杨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极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杨某某获得最轻的处罚,本律师团队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争取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杨某某。经过本律师团队的努力,被害人家属最终在开庭前出具了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谅解书。

与此同时,本律师团队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发挥集体智慧,为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并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陈维崧律师、王炎香律师出庭为杨某某辩护。

最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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