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故意伤害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614份
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书539份,占比87.79%;裁定书75份,占比12.21%。
辽宁省有138例,占比22.81%;陕西省有56例,占比9.26%;上海市有43例,占比7.11%;北京市有38例,占比6.28%;黑龙江省34例,甘肃省32例,浙江省31例,江西省28例,山东省24例,湖南省21例。
基层法院600例,占比99.17%;中级人民法院5例,占比0.83%。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614例,占比100%。
审理期限一般一个月至三个月。
犯罪认定及主刑521例,占比96.13%;附加刑21例,占比3.87%。
典型案例
案例1.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2023)粤0113刑初1252号】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1日凌晨3时,王某某在某看守所待移送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因对判处情况不满且睡觉位置问题与同仓在押人员即被害人江某发生矛盾,双方互相背对碰撞身体后坐起发生推搡,继而王某某挥动左拳击打被害人江某的鼻子致其受伤,后被同仓人员制止。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受机械性暴力损伤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法院观点】
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监管场所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王某某曾因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在前犯诈骗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
【判决结果】
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连同前犯诈骗罪没有执行的主刑及附加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2.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2023)粤0111刑初633号】
【案情简介】
案发前,李某某与被害人夏某系情侣。2023年2月,李某某某美发店内,与夏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某某遂持一把刮胡刀划伤夏某的颈部。后李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
经鉴定,夏某颈部的缝合创口,边缘整齐符合锐器作用所致,损伤致其颈前部多个创口长度累计16.0cm以上,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法院观点】
李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某某的伤害手段极具危险性,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判决结果】
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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