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把持农村基层政权,危害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黄某合等2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02年,黄某合为阻止黄某文连任汕尾市城区某街道社区小组长,组织被告人黄某槌等多人持工具到选举现场,公然暴力抢票,造成多人受伤,社会影响恶劣。2005年至2019年间,黄某合为把持基层政权,通过宗族宗亲关系请吃请喝、购买选票等非法手段,安排亲信进入选举委员会、担任村民代表,拉拢村组干部,顺利连续五届当选汕尾市某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实现了对社区基层政权的控制。黄某合以宗族宗亲及职务身份为纽带,逐步形成以黄某合为组织、领导者,以黄某块等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达到谋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职务、打击异己、侵吞集体资产、获取非法利益等目的,在汕尾市城区某街道一带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法院以被告人黄某合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30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两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对各被告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典型意义
该案是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破坏选举、操控基层政权典型案例。涉案被告人通过暴力、贿选等方式破坏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私有化”“工具化”,严重破坏当地的政治生态,侵蚀党在村(社区)的执政根基。广东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责,坚决打击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选举犯罪,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02.非法控制村集体资源,影响农村产业发展
——刘某强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刘某强于2011年3月当选为潮州市湘桥区某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通过操纵选举、安插亲信,逐步控制某村委会。之后,刘某强与刘某歆等人在某镇辖区内多次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逐渐形成以刘某强为首、被告人刘某鑫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控制村集体资源,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阻挠、拒不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工作,干扰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致使政府多项工作难以在该村正常开展,并致群众利益遭受侵害,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法院以被告人刘某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对各被告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典型意义
该案是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侵吞集体资源、阻挠乡村建设典型案例。涉案被告人非法控制村集体资源,多次有组织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阻挠村集体项目建设,严重危害农村产业发展。广东法院依法严惩该类犯罪,铲除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
03.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干扰破坏村民生产生活秩序
——林某杰等4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1995以来,林某杰以宗亲、姻亲关系为基础形成宗族势力,纠合不法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林某杰、钟某丽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人数众多、分工较为清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先后在广东廉江市某镇、广西博白县某镇及周边地区实施了绑架、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动辄聚众打砸、伤害无辜、侵占财产,公然蔑视法律,对当地群众形成了严重的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
裁判结果
法院以被告人林某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钟某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4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以相应的财产刑;对各被告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典型意义
该案是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横行乡里、危害群众典型案例。涉案被告人倚仗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公然蔑视法律,动辄聚众打砸,伤害无辜,是典型的“村霸”。广东法院依法严惩该类犯罪,体现人民法院向黑恶势力“开刀”的勇气和决心,彰显了法治权威,增强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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