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对不宜拍卖处置财产整体移交
——蒋某等21人和6单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事裁判涉没收财产执行案
基本案情
蒋某等21人和6单位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种罪名,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聚敛的财物和收益均予没收。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查明在被没收的财产中,某景区是蒋某通过胁迫手段租赁当地村民小组的林地建成,属违法建筑;某养老院属特许经营行业不能任意流转,同时该养老院是承租镇政府下属企业的土地和房产,蒋某没有任何固定资产投入。因两处财物所依附的土地和房产并非该涉黑案件应处置的财产,从土地和房产中分离出来单独处置将极大影响其价值和增加处置困难。
执行结果
执行人员按照“打财断血”工作思路,转变财产执行固有方式,通过府院联动,在区委政法委的牵头下,组织公安机关、镇政府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实物入库方案。最终在法院和当地政府协作下,将某景区和某养老院两处不动产移交给财政部门,在财政局接收后交由当地镇政府管理。在全市首创整体移交的方式,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解决涉案养老院和景区财物等的处置难题,全面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成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黑势力在农村地区扰乱当地秩序和社会治安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将能动司法贯穿执行工作全过程,创新对不宜拍卖处置的财产通过整体移交财政部门的做法,最大化保全财产价值,推进涉黑恶案件财产刑“雷霆行动”执行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助力受涉黑势力影响而被扰乱的社会经济生活回归正常,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02
能动司法变废为宝促拍卖高价成交
——高某刑事裁判涉没收财产执行案
基本案情
高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被扣押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对高某被扣押的路虎揽胜汽车进行处置。由于该汽车在办理正式车牌前已被扣押,仅有临时车牌资料,且相关车辆证明文件已遗失,出售该车辆的4S店亦已倒闭,因此,评估机构据现存资料只能将该汽车当作不能上牌的报废车辆评估,得出评估价为3.8万元,起拍价2.66万元,严重低于涉案车辆实际价值。
执行结果
为使涉案财产的价值充分变现,执行团队经多方调查后发现,该路虎汽车为进口汽车。随即,蓬江法院向可能办理车辆报关手续的深圳海关、江门海关、黄埔海关等调查该车辆相关信息,最终成功从黄埔海关调取到该车辆的货物进口证明书等必要证件。根据上述文件,若车况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便可在拍卖成交后上牌过户。蓬江法院将此关键信息在拍卖公告中披露,释明相关拍卖风险。竞买人群体纷纷出价竞买,最终溢价率超1680%,以47.36万元拍卖成交。该路虎汽车最终亦成功办理上牌过户手续。
典型意义
案涉车辆实际使用时间不超过一个月,车况良好,若因证件不全无法过户上牌,导致其价值被严重贬损,将失去司法拍卖促进标的物价格最大化的优势。蓬江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穷尽执行措施,变“废”为“宝”,最终高价拍卖成交该涉案车辆,溢价率超1680%,高质量执行财产刑案件,避免国家资产流失,充分维护了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的严肃性、权威性。
03
增殖放流,执行助力海洋生态修复
——廖某等5人刑事裁判涉民事赔偿执行案
基本案情
廖某等5名被告人禁渔期间在江门台山川岛周边海域非法捕捞并造成该海域生态环境损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分别判处5人有期徒刑,其中2人缓期执行,并责令5人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从合格的苗种场购买体长约1.2厘米的斑节对虾约5.46亿尾增殖放流到涉案海域,若5人无法在期限内履行完毕,则需支付601.15万元用于修复上述海域的生态环境,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6万元。
执行结果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台山市人民法院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迅速组织增殖放流。在法院监督下,被执行人购置足量虾苗数量,进行淡化标粗处理,在附近海域养殖一段时间使其适应放流海域的水质。随后,台山法院与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本次增殖放流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参与,在有效恢复台山川岛附近南海海域生物种群资源的同时,亦增强了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典型意义
本案中,通过积极引导破坏者亲身实践,达到环境修复与教育罪犯并重的目的。执行行动全过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让旁观群众对非法捕捞行为打击有更为直观的认识和感受。在不断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过程中,法院采取恢复性司法举措,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全力守护海洋生态资源,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04
联动执行解救红树林
——陈某刑事裁判涉赔偿经济损失执行案
基本案情
陈某擅自在红树林保护区内修建围堤和闸口开发养殖虾塘,致使23.3亩红树林因长期浸泡在水中无法自然纳潮而枯萎死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经济损失8万余元并打开涉案堤坝缺口。判决书生效后,因陈某患病,暂不予收监,但其拒不打开涉案鱼塘堤坝缺口。
执行结果
雷州市人民法院根据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申请立案执行,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随后发出公告责令陈某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但陈某仍拒不履行。2023年7月,雷州市人民法院启用联动执行机制,联合市委政法委、公安局、沈塘镇政府等共计200多人的执行队伍开展行动,顺利打开堤坝缺口。同时,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予以收监。
典型意义
湛江红树林湿地是我国南方湿地资源的精华,在净化海水、调节气候、保护海岸、防灾减灾、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作用,被称为“海洋卫士”,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价值。本案中,执行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立足绿美广东、绿美湛江建设大局,高度重视破坏红树林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采用市委政法委、人大督导,法院主导执行,公安局、当地镇政府协助执行的联动执行机制,既有助于加快打开堤坝恢复红树林湿地环境,又能引起相关部门对于生态保护的重视和支持。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让违法者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损失,起到教育警示作用,让生态保护意识扎根在每一位群众心里。
05
分期缴纳罚金保障民营企业持续经营
——某纺织公司刑事裁判涉罚金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纺织公司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法院判处罚金4000万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后,查封该企业名下26宗土地,并冻结其银行账户。该企业请求法院解除其银行账户冻结用以发放工人工资及维持生产运营,并承诺1年内缴清罚金。珠海中院查明被执行企业经营长达20年,员工人数超200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若强制拍卖被查封的土地及厂房极可能引发企业破产、员工失业等问题。
执行结果
珠海中院经调研分析,认为该企业有能力在承诺期限内缴清罚金,而司法拍卖周期长、成本高且存在流拍风险,遂同意其申请,仅保留查封1宗最高价值的不动产,允许该企业通过生产经营、融资筹款等方式分期缴纳罚金。最终,被执行企业一年内分5次缴清了4000万元罚金,该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顺利执行完毕,民营企业的持续生产经营也得以保障。
典型意义
法院在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时,充分衡量各执行方案的利弊,根据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允许并监督企业限期分期履行,保证案涉罚金刑全部执行到位,避免了冗长的拍卖程序,切实提高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又保障了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做到了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并重,实现了案件顺利执结、企业平稳运行、员工就业保障三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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