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内容涉及“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敛财,对车主、在校学生等群体实施非法“车贷”“校园贷”,以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通过虚假诉讼干扰司法秩序,采用暴力、“软暴力”催收等多种犯罪行为。这批案例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司法担当和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定决心。
01
依法严惩“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钟某等2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钟某纠集多人设立线上投资理财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钟某为首,组织稳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亿余元,实施“套路贷”诈骗事实23宗,造成被害人损失160万余元。该组织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被害人及其亲属、相关企业的正常生活、生产经营,造成被害人被迫卖房、被诬告入狱、甚至自杀身亡等严重恶果。该组织还行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寻求“保护伞”庇护。
裁判结果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钟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2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该案系“套路贷”涉黑典型案例。“套路贷”是黑恶势力用以聚敛财富的常用犯罪手段。“套路贷”犯罪分子实施有组织犯罪,容易演变为黑恶势力。对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的“套路贷”犯罪组织,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审判。广东法院准确甄别,依法严惩“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高压严打态度鲜明,推进人民法院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02
汽车抵押型“套路贷”行为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叶某和等11人诈骗、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叶某和等人经营汽车抵押放贷业务过程中,为牟取暴利,以不押车抵押、低利息等噱头吸引被害人,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隐瞒、谎称“行规”等方式诱骗签订借款额度虚高、含有违约陷阱的合同和车辆转让空白协议、委托书;故意制造还款障碍、肆意认定违约、收取不合理逾期费用,恶意垒高“债务”,违规实施拖车,以变卖车辆相要挟,继续索要高额拖车费等,胁迫被害人交付费用,违规出售车辆,诈骗、敲诈勒索100名被害人财物35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叶某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40万元;对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系汽车抵押型“套路贷”典型案例。随着汽车的普及,以汽车抵押贷款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的“套路贷”活动也日益增多。汽车抵押型“套路贷”骗取钱财行为构成诈骗罪,以强行拖车、要挟卖车等胁迫手段勒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警醒车主提高防范意识,警惕合同违约陷阱和空白协议书,规范进行抵押贷款。
03
从重处罚以在校学生为对象实施的“套路贷”
——张某等11人“校园贷”诈骗、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张某曾经是多个借贷平台的高校业务员,掌握了一批家庭条件优越、有超前消费习惯等特点的在校大学生信息。张某等人针对在校大学生开展无抵押高息短期借款“套路贷”业务,通过频繁威胁恐吓、借新还旧、转单平账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将借款从几万元垒高到数百万元;同时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恐吓,要求其父母抵押房产,致使被害人被迫休学;或者发送侮辱短信,使用软件进行电话轰炸,以被害人裸体视频相威胁,以堵塞锁孔、破坏门锁、贴字条等方式逼迫还债;形成恶势力,严重扰乱校园秩序。
裁判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其他10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校园贷”型“套路贷”典型案件。以在校学生为对象实施“套路贷”,侵犯学生和家长人身财产权利,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社会影响恶劣。广东法院依法严惩“校园贷”型“套路贷”犯罪,斩断伸向校园的黑手,维护校园安宁。
04
依法严惩为“套路贷”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关联犯罪
——范某山等43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范某山等43人设立公司实施“套路贷”诈骗。范某山从“信贷360”“信贷家”等软件上非法购买有网贷意向客户的信息,通过网络派发给公司人员,冒充网贷平台的风控经理、线下经理等,以低息等借口将被害人骗到公司,用被害人的手机操作网贷,完成后隐瞒贷款信息并删除相关数据,以手续费、平台保证金、前置利息、合同保证金等名义骗取、划扣高额费用。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范某山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3万元;对其他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广东法院依法严惩“套路贷”关联犯罪,切断支持“套路贷”犯罪的黑色产业链,促进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多种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以共犯论处。
05
依法严惩“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手段行为
——祁某锋等5人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祁某锋等人以“无抵押贷款”为诱饵,吸引被害人签订空白借条,再以收取“砍头息”“手续费”等费用、以息转本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通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堵门阻工、拉闸限电、滋扰家属以及虚假诉讼等方式追讨债务,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祁某锋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对其他被告人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手段“索债”。通过虚假诉讼,意图借助司法机关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严重干扰正常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十分恶劣。广东法院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中的虚假诉讼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6
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林某海等10人诈骗、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林某海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行规”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软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裁判结果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林某海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对其他9名被告人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套路贷”往往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但“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套路贷”具有行为目的非法性、债权债务虚假性、“讨债”手段多样性等特点。广东法院准确甄别,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广东高院发布依法严惩“套路贷” 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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