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林某,女,汉族,广东人,2013年10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4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被告人林某在某宾馆房内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将毒品2包(经鉴定,净重3.7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吸毒人员梁某某,交易成功后被埋伏的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缴获被告人林某某的毒品1批(经鉴定,黄色药丸1包,净重0.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块状物2包,净重4.9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红色药丸1包,净重0.5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粉末2包,净重0.4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3包,净重0.7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赃款人民币1700元以及作案联系工具三星牌手机2台。
检方观点:
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陈维崧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林某,详细了解案情。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林某涉嫌贩卖甲基苯丙胺11克,最低刑期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林某获得最轻的处罚,本律师团队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多方寻找对被告人林某有利的证据,并为本案被告人林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庭审时,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在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对被告人林某在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陈维崧律师根据该案的证据并结合法律为林某辩护,认为林某仅应对本案所贩卖的11克毒品中的3.79克承担法律责任,并发表了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最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陈维崧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林某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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