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个人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1.鸦片1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克以上;
2.可卡因5克以上;
3.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克以上;
4.芬太尼12.5克以上;
5.甲卡西酮20克以上;
6.二氢埃托啡1毫克以上;
7.哌替啶(度冷丁)25克以上;
8.氯胺酮50克以上;
9.美沙酮100克以上;
10.曲马多、γ-羟丁酸200克以上;
11.大麻油500克以上、大麻脂1000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15千克以上;
12.可待因、丁丙诺啡500克以上;
13.三唑仑、安眠酮5千克以上;
14.阿普唑仑、恰特草10千克以上;
15.咖啡因、罂粟壳20千克以上;
16.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千克以上;
17.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千克以上;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五)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