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陈维崧律师 2023年12月8日15:34:55毒品犯罪 立案标准128阅读模式

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
  (四)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
  (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六)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
  (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
  (八)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非法买卖两种以上制毒物品,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本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追诉。
  为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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