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

陈维崧律师 2020年12月8日11:33:46立案标准164阅读模式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至1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至2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至1000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200至4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至4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000至2000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至5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0至20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至10000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0000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50%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100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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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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