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

陈维崧律师 2020年12月8日10:47:32立案标准147阅读模式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10至20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500至1000株以上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相关文章
陈维崧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0年12月8日10:47:32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www.chenweisong.com/38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