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立案标准

陈维崧律师 2020年12月8日10:24:52立案标准124阅读模式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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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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