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陈维崧律师 2020年12月8日10:22:32立案标准125阅读模式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文章
陈维崧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0年12月8日10:22:32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www.chenweisong.com/38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