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10件以上的;
(三)警棍50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100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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