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立案标准

陈维崧律师 2023年12月1日11:09:18立案标准121阅读模式
  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2.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4.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的;

5.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7.  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8.  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9.  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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