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广东省某某市人, 2016年1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5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1月20日14时许,陈某某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白色晶体状毒品1小包给汪某。经鉴定,上述毒品净重2.7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公安人员在陈某某的住处缴获白色晶体状毒品2包、白色固体状毒品1包、电子秤1包及吸毒工具矿泉水瓶2个。经鉴定,白色晶体状毒品2包,净重10.3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固体状毒品1包,净重0.12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二)2016年1月15日始,陈某某在其登记租住的某房内,先后容留邹某、小蒋、阿九等人在此吸食毒品。
检方观点:
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陈维崧律师接办该案后,前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陈某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陈某某获得最轻的处罚,陈维崧律师仔细研读该案所有案卷材料,并为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陈维崧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陈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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