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广东省某某市人,2015年12月1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本市白云区某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帕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海洛因。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将郭某某当场抓获,并缴获白色固体18小包。经鉴定,上述物品共净重12.47克,均为海洛因。
检方观点:
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某详细了解案情,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为了争取让被告人郭某某获得最轻的处罚,本律师团队发挥集体智慧,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并对庭审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郭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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