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判】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判六个月

陈维崧律师 2016年8月11日17:00:18成功案例 轻判184阅读模式
摘要

案情回顾: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广东省某某市人,高中文化,2015年10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8日被逮捕。

案情回顾: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广东省某某市人,高中文化,2015年10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8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8日20时许,何某某租住在某房,容留杨某某、朱某某、阿忠在该处吸食毒品。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何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1小包及吸毒工具1套。经鉴定,上述毒品净重0.26克,为甲基苯丙胺。

检方观点:

被告人何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接办该案后,本团队律师前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何某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为了争取让被告人何某某获得最轻的处罚,本律师团队仔细研读该案所有案卷材料,并为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何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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