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判】杨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判八个月

陈维崧律师 2015年12月20日17:00:18成功案例 轻判173阅读模式
摘要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湖北人,初中文化,2015年4月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湖北人,初中文化,2015年4月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某206房,容留任某某、张某某、黄某、陈某某在该房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检测,上述五人的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明)类药物检测均呈阳性,另杨某某、黄某的吗啡类药物亦呈阳性。

检方观点:

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接办该案后,陈维崧律师前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杨某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杨某某获得最轻的处罚,陈维崧律师仔细研读该案所有案卷材料,并为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杨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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