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主要有以下3种情形:
一、主观上不知道收买的为赃物。
1.许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洛瀍检诉刑不诉[2015]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综合许某收买香烟的时间、地点、价格、数量以及社会认知等,无法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收买的香烟为赃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结果】
对许某不起诉。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鄂孝昌检刑不诉[2021]Z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2013年1月份,谈某某以1800元的价格从谭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得一辆摩托车。经公安机关调查,该摩托车系2012年6月26日晚上,被害人余某某被盗的摩托车。经孝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4692元。
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谈某某不起诉。
2.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石检刑不诉[2022]3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2019年至2021年,吴某某明知是非法狩猎所得的野生动物,仍以谋取利益为目的,收购野猪、黄麂、竹鼠、野兔、银环蛇、花面狸等野生动物共计11只。经认定,上述野生动物总价值6260元。
吴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吴某某不起诉。
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未遂、立功等情节。
-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浦检刑不诉[2021]20078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1)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2)系在校生、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3)主观恶性较小,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朱某某不起诉。
- 史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阜细检刑不诉[2023]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史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涉案数额小,系从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结果】
对史某不起诉。
3.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鹿检公诉刑不诉[2018]9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陈某明知是赃物而帮助予以转移,由于被发现而未转移完成,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陈某不起诉。
4.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鹿检公诉刑不诉[2019]219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悔罪,已全额退赃,具有坦白、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
【结果】
对吴某某不起诉。
5.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江检刑不诉[2021]19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积极退赔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张某某不起诉。
6.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江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朱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并退赃。
【结果】
对朱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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