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会见嫌疑人,给其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为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相关规定;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证据的含义、种类及收集、使用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二、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三、律师向公安机关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四、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不予逮捕嫌疑人的法律意见。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七)犯罪嫌疑人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五、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对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被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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