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法信案例库
2、案由:交通肇事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审判年份:2022
6、案件数量:4290份
交通肇事罪的判决书3939份,占比91.82%;裁定书351份,占比8.18%。
山东省有934例,湖南省有502例,辽宁省有400例,陕西省有369例,广东省263例,安徽省253例,河南省218例,广西壮族自治区137例。
基层法院4039例,占比94.19%;中级人民法院249例,占比5.81%。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4039例,占比94.15%;二审有251例,占比5.85%。
一审裁判结果中,其中有期徒刑2104例,缓刑1604例。
二审裁判结果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17例,发回重审2例,准许检察院撤回抗诉1例。
典型案例
案例1. 张三交通肇事案(2022)粤0114刑初194号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6日,张三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其儿子赖某,碰撞到被害人龙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造成龙某倒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张三驾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张三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龙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经调查认定,由张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经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法院观点】
张三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张三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三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张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2. 李四交通肇事案(2022)粤0111刑初304号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日0时许,李四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受雇驾驶粤S号重型厢式货车,与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的程某某发生碰撞。 事发后,李四拨打120并在救护车到场后驾车逃逸,程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排除李四的逃逸行为,李四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1年9月7日,李四货运代理服务部与程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法院观点】
李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现有证据,排除李四逃逸行为,其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李四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对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李四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李四至今未赔偿被害人家属,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
李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