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法信案例库
2、案由:职务侵占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审判年份:2022
6、案件数量:360份
职务侵占罪的判决书137份,占比68.33%;裁定书114份,占比31.67%。
广东省有64例,辽宁省有49例,上海市有47例,山东省有27例,北京市26例,湖南省25例,陕西省15例,浙江省14例。
基层法院305例,占比84.72%;中级人民法院55例,占比15.28%。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305例,占比84.72%;二审有55例,占比15.28%。
一审裁判结果中,其中有期徒刑109例,缓刑37例,法院准许撤诉2例。
二审裁判结果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7例,发回重审1例,准许检察院撤回抗诉2例。
典型案例
案例1. 金某职务侵占案(2022)粤0111刑初223号
【案情简介】
自2020年4月开始,金某利用某公司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侵占该公司货款与租金共计人民币132241元。
【法院观点】
金某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金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金某尚未退赔被害单位,酌情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
金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2. 陈某职务侵占案(2022)粤0111刑初1284号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陈某入职某植物厂任出纳,负责管理四个公司资金账户,并掌控上述四个银行账户的支付密码、U盾。
自2017年7月始,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上述银行账户中的公司资金,以发工资、支付货款等名义转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或其他个人用途。
经统计,2017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间,陈某侵占植物厂资金共计3822672.33元。2021年11月,陈某归还该厂款项合计474067.75元,尚有3348604.58元未归还。
【法院观点】
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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