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假出口”虚开骗税犯罪
——何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陈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4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以被告单位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货物出口相关信息,假冒出口,指使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多种方式购买外汇虚假结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1.5亿余元。陈某某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66份,税额6446万余元;张某某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41份,税额8194万余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均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分别判处陈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和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
02
严厉整治“假企业”虚开发票犯罪
——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其控制、经营的8家线业公司或纺织贸易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26家涉农企业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621份,金额共计1.6亿余元,已抵扣税款1864万余元;接受7家纺织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64份,金额共计5548万余元,已抵扣税款938万余元。此外,涉案8家公司还向200多家制衣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264份,金额共计6.5亿余元,税额1亿余元,已抵扣税额4947万余元。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税额特别巨大,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因黄某某同时还犯有他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
03
坚决打击“道具循环”假出口骗税犯罪
——刘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
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智能科技公司,明知出口黄金需要许可,且出口黄金及黄金作为原材料成本超过80%的含金产品不能退税,仍利用涉案公司出口镶嵌黄金的智能设备,通过虚假方式提高产品价格,使黄金在产品中的价值比例降至80%以下,逃避黄金制品出口监管。产品出口后,黄金被拆解销售,其余零部件通过关联公司报关进口,再次组装加工成含金产品,循环回流,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目的。经审计,刘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1321万余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虚假贸易方式骗取国家退税款,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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