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主观明知认定问题(2023年发布)

陈维崧律师 2023年7月31日16:34:22毒品犯罪169阅读模式
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的,应当综合运用在案证据加 以证明,必要时可要求检察机关补充提供相关证据。综合被告人 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从涉毒场所、物品上提取的痕迹、生物检材, 从被告人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查获的毒品,从被告人体表、随身物 品上提取的毒品残留物,以及调取的物流寄递单据、资金交易记 录、通信记录、行程轨迹信息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明知是毒品 的,可以依法认定。

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其明知 的,可以根据其实施毒品犯罪的方式、过程及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结合其年龄、文化程度、生活状况、职业背景、是否有毒品违法 犯罪经历及与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运 用此方法认定明知的,应当认真审查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有事实依据、对异常行为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被蒙骗的可能等,防止 认定错误,在决定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时更要特别慎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 明知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的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情或者确系被蒙骗的除外:(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 口、邮局、快递站点等场所检查时,要求申报为他人运输、携带、寄 递的物品和其他毒品疑似物,并告知法律责任,但被告人未如实申 报,在其运输、携带、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2)以伪报、藏匿、 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或者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 查站点,在其运输、携带、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3)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藏匿、丢弃、试图销毁其携带的物品、弃车逃离或 者其他逃避、抗拒检查行为,在其携带的物品或者遗弃的车辆中查 获毒品的;(4)采用高度隐蔽方式运输、携带、交接物品,明显违背 合法物品的惯常运输、携带、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5)以虚假的身份、地址或者物品名称办理托运、寄递手续,从托运、寄递的 物品中查获毒品的;(6)采用隐匿真实身份、支付不等值报酬等不 合理方式,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携带、寄递物品或者代为接收物流 寄递的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7)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 报酬,为他人运输、携带、寄递物品或者接收物流寄递的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8)其他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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