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姚某在本市白云区某水产档口,趁朱不备之机,盗得朱挂在身旁铁架上的用黑色塑料袋包裹。
检方观点:
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陈维崧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姚某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姚某某获得最轻处罚,本律师团队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为本案被告人姚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姚某某仅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五日。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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