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挪用资金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132份
挪用资金罪的判决书94份,占比71.21%;裁定书38份,占比28.79%。
湖南省有24例,占比18.18%;山东省有17例,占比12.88%;辽宁省有13例,占比9.85%;北京市有9例,占比7.3%;上海市8例,浙江省8例,江西省7例,陕西省7例,甘肃省7例,安徽省5例。
基层人民法院108例,占比81.82%;中级人民法院24例,占比18.18%。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108例,占比81.82%;二审有24例,占比18.18%。
审理期限一般一个月,最慢九个月。
犯罪认定及主刑92例,占比87.62%;附加刑13例,占比12.38%。
典型案例
案例1.于某某挪用资金案【案号:(2022)津0118刑初435号】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至2021年7月,于某某利用其担任某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便利,将其通过现金、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收取的业务员上交货款、厂销款、卖废品款等该公司现金收入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经审计,2019年6月9日至2021年7月22日,于某某挪用公司现金人民币292293.2元。
【法院观点】
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鉴于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全部退还,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于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2. 邓某某挪用资金案【案号:(2022)京0118刑初146号】
【案情简介】
邓某某于2011年11月至2013年10月间,在担任某村出纳期间,利用出纳职务上的便利,将上级拨付给某村集体的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25634000元中的部分资金挪用,用于自己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所得收益473284.93元归个人使用。
邓某某挪用资金14次,单笔挪用最高金额为2400万元,所得收益473284.93元已收缴。
【法院观点】
邓某某身为村委会财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鉴于邓某某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且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并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邓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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