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危险驾驶案(醉驾),法院免于处罚的情形

陈维崧律师 2023年7月4日16:36:24律师文集319阅读模式

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不含本数),自愿认罪认罚,且不具有下列情节的,审判机关可以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定罪免刑:

 1.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3.驾驶营运机动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

6.具有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威胁、打击、报复、贿赂执法司法人员、证人、鉴定人,或者伪造证据、让他人顶罪等妨害司法行为,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3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或者5年内因醉酒驾驶被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或者刑事追究的;

8.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9.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或诉讼期间拒不到案的;

10.组织、参与追逐竞驶的;

11.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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