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判】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轻判

陈维崧律师 2016年5月21日17:00:18成功案例 轻判283阅读模式
摘要

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广东人,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日被逮捕。

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广东人,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某在明知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1辆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以人民币的价格8500元的价格予以转卖。经鉴定,上述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人民币76500元。

检方观点:

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前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刘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本律师团队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发现刘某某前一次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的规定,刘某某不构成累犯。因此,庭审时,本律师团队向法庭提出了刘某某不构成累犯,并请求法庭对刘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刘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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