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324份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判决书138份,占比42.59%;裁定书186份,占比57.41%。
河南省有66例,占比20.37%;浙江省有48例,占比14.81%;江西省有35例,占比10.8%;湖南省有35例,占比10.8%;北京市21例,广东省17例,山东省16例,辽宁省15例,陕西省14例,上海市9例。
基层法院例266例,占比82.1%;中级人民法院58例,占比17.9%。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266例,占比82.1%;二审有58例,占比17.9%。
审理期限一般是一个月,有的长至一年。
犯罪认定及主刑131例,占比91.61%;附加刑91例,占比46.91%。
典型案例
案例1. 朱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号:(2022)粤0306刑初868号】
【案情简介】
被害人郑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XX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XX号民事判决,判令朱某某需偿还郑某借款330万元及利息,该案已于2021年6月7日生效。
2021年6月30日,朱某某名下的尾数3673农业银行账户收入法院执行款人民币1257004元。
朱某某在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明知需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依判决应向郑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在收到拍卖款后即将上述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转移。2021年7月4日该银行账户仅余人民币131.06元,致使判决无法执行,郑某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2022年2月5日,朱某某在住处被抓获归案。
【法院观点】
朱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朱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朱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2. 巫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022)粤0118刑初505号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183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巫某某、谭某怡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共同向江某航还款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巫某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8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民终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后巫某某、谭某怡依然没有履行执行义务。
2019年11月23日,巫某某在明知法院判决已生效后,仍将其名下的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荔城湖区)的置房产权变更给其父亲巫某明、弟弟巫某志,致使增城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21年4月8日,巫某某投案自首。同年5月16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原判决执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法院观点】
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巫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巫某某已履行执行义务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巫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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