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集资诈骗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102份
集资诈骗罪的判决书27份,占比26.47%;裁定书75份,占比73.53%。
上海市有28例,占比27.45%;辽宁省有16例,占比15.69%;山东省有9例,占比8.83%;北京市有8例,占比7.85%;浙江省7例,吉林省6例,河南省6例,湖南省6例,广东省4例,河北省3例。
基层法院55例,占比53.92%;中级人民法院45例,占比44.12%。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55例,占比53.92%;二审有47例,占比46.08%。
审理期限一般是一个月,有的是九个月。
犯罪认定及主刑28例,占比51.85例,附加刑26例,占比48.15%。
典型案例
案例1.王某某集资诈骗案【案号:(2022)粤0111刑初1718号】
【案情简介】
在2017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某某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低价出售加油卡、超市卡等充值卡及向购卡人高价回购或者为购卡人高价代售等事实,并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等方式进行宣传、招募,诱骗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经审计,截至案发时,曾某、周某、梁某、温某未收回金额共计5361351元。
【法院观点】
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判决结果】
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案例2.宿某某集资诈骗案【案号:(2022)豫1481刑初550号】
【案情简介】
2011年至2016年期间,宿某某伙同朱某、贺某 (二人已判刑)以投资生产、销售花生油为名,宿某某通过与朱某签订虚假合伙协议书、销售协议书、许诺高额利润分成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借款投资,以月息1%-2.5%的高息为诱饵先后骗取彭某等57名被害人集资款87537000元,期间返还被害人本金3101300元,支付被害人利某2804300元,给群众造成损失84435700元。经审计,朱某、贺某先后向宿某某转账186821231元,宿某某先后向朱某回款本息142393703.12元,未收回投资44427527.88元,宿某某将上述资金用于购买房产、汽车、个人消费、偿还他人钱款等用途,共计给被害人造成损失44427527.88元。
另查明,2014年至2016年,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直接向孔某、张某、宫某等人以做生意或借款的名义非法集资,给上述人员造成损失1400余万元。
【法院观点】
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隐瞒真相,以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判决结果】
宿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