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胡某,男,汉族,湖南人, 2013年7月30日因涉嫌生产假药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6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开始,被告人胡某受叶某某(已判刑)委托,重新恢复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由胡某负责生产管理、金某某负责配送、徐某某负责包装等工作,在本市白云区某厂房生产“夫某某”支装及铝箔袋小包装软膏等产品。2013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在上址查获“夫某某”铝箔袋小包装软膏55800小包,经鉴定为假药。
检方观点:
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生产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辩护策略及结果:
陈维崧律师接办该案后,前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胡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胡某获得最轻的处罚,陈维崧律师仔细研读该案所有案卷材料,为本案被告人胡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庭审时,陈维崧律师向法庭提出“胡某管理该公司本意是要整改,后来疏于管理才导致试用装外包装仍存在问题,且生产的时间短,流入社会较少,危险性小”的辩护意见。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陈维崧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胡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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