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第一批)

陈维崧律师 2023年3月8日10:45:28指导案例292阅读模式

案例一

北京吴甲红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受害人  残疾困难妇女  妇联移送线索  综合帮扶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吴甲红,女,1983年7月出生,系家庭暴力受害人。

2015年8月27日,吴甲红与汪某亮登记结婚。2017年吴甲红父亲去世后,汪某亮经常对吴甲红实施打骂、冻饿等暴力虐待行为,致使吴甲红精神状态每况愈下,精神疾病不断加重,汪某亮未对其进行积极治疗。后吴甲红的姐姐吴乙红申请法院宣告吴甲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申请指定自己为吴甲红的监护人。2021年12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吴甲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双方当事人对指定监护人争议较大,法院未予一并处理。2022年4月28日,经吴乙红申请,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就指定监护人和吴甲红离婚纠纷,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2022年8月9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汪某亮虐待吴甲红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监督。2022年8月10日,丰台区公安局以汪某亮涉嫌虐待罪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后,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2月16日以汪某亮犯故意伤害罪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救助过程】

吴甲红的姐姐吴乙红向丰台区妇联反映吴甲红遭受家庭暴力等情况,丰台区妇联向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案司法救助线索。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走访调查,查明了相关事实。吴甲红于2019年11月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姻存续期间遭受丈夫汪某亮的家庭暴力,造成肢体残疾,精神疾病及身体损伤均需长期治疗;吴甲红为居民户口,不享受所在村的村民待遇,也没有低保,无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需专人照看;吴甲红现在外租房居住,日常花销、房租等均由其姐吴乙红负担,生活困难。

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吴甲红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遭受家庭暴力的困难残疾妇女,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重点对象,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为提升司法救助效果,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被救助人所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等召开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共同研究推进对吴甲红进行多元化综合帮扶。一是丰台区妇联将吴甲红纳入关爱帮扶重点对象,及时对吴甲红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协调开展心理治疗;二是协调区残联为吴甲红办理精神三级残疾证,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1320元/月、护理补贴100元/月、助残补贴100元/月、监护人补贴200元/月,免除吴甲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其看病产生的费用按照北京市医保政策予以报销;三是共同关注跟进吴甲红与汪某亮的离婚诉讼相关情况,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023年1月,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救助回访,了解到各项帮扶措施已经落实到位。吴甲红现由吴乙红照顾,生活安稳。吴甲红所在村还将根据法院有关判决情况为吴甲红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在后续有关拆迁补偿工作中对吴甲红的情况予以重点关注,保障吴甲红的财产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困难残疾妇女加强司法救助和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丰台区妇联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及时移送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又与妇联组织以及被救助人所在乡镇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加强沟通协作,积极协调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办理残疾证落实残疾人补贴、提供法律援助等多元化综合帮扶工作,有力提升了案件救助效果。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还结合办案实际,能动履行民事支持起诉、刑事立案监督职能,进一步保障了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

江苏曾某燕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农村困难妇女  综合帮扶  减免医药费  跟踪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曾某燕,女,1980年9月出生,系陈某保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2021年6月27日晚,陈某保在与曾某燕因离婚财产纠纷问题发生争吵中,持菜刀到曾某燕和其前夫所生儿子彭某伟房间,对曾某燕和彭某伟行凶,致曾某燕左眼盲目5级,全身多处刀伤失血,出现重度以上休克,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2021年6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以陈某保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2021年9月2日,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保涉嫌故意伤害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10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将陈某保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1月27日,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陈某保提起公诉,曾某燕、彭某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22年3月4日,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以陈某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救助过程】

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陈某保故意伤害案中主动了解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实地走访调查,查明了相关事实。曾某燕系农村居民,案发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40余天,支出医疗费8万余元;因遭受犯罪侵害,曾某燕左眼器质性损伤严重,眼球壁和眼球内容物损坏致左眼无光感,急需做眼球摘除和义眼种植手术,医疗费2万元;现曾某燕与其儿子彭某伟租房居住,收入来源为曾某燕在某公司从事外包操作工的收入和其儿子在某民营汽修厂做学徒工的收入,除去房租和日常开销后所剩无几;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未能全部执行到位,且已全部用于治疗,无力承担术后眼部护理所需医药费用,家庭生活较为困难。

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曾某燕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妇女,应予重点救助,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司法救助情况向新区妇联通报,共同研究推进综合帮扶措施。一是新区妇联将曾某燕确定为重点帮扶困难妇女;二是针对被救助人反映的其所在公司拟以因案致残不宜继续工作为由将其予以辞退的情况,积极与被救助人所在公司沟通协调,将其调整到更加适合的岗位;三是主动联系救治医院,向医院说明曾某燕困难情况,协调减免部分手术费用。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与新区妇联定期共同走访曾某燕本人及其所在社区、公司,持续关注被救助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帮助被救助人恢复生活信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协同开展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主动了解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后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发放救助金,缓解了被救助人家庭燃眉之急,并及时向妇联组织通报司法救助情况,共同开展综合帮扶和跟踪回访,帮助被救助人恢复生活信心,切实保障了救助效果。

 

案例三

江西古某香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近亲属  农村困难妇女  原建档立卡贫困户  未成年人  综合帮扶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古某香,女,1972年11月出生;黄某妹,女,1937年1月出生;叶某丽,女,2000年12月出生;叶某如,女,2004年12月出生;叶某利,男,2008年10月出生。五人分别系刘某汶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叶某勇的妻子、母亲及子女。

2021年12月15日,刘某汶酒后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在江西省井冈山市某村路口左转弯时压过黄线,与叶某勇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叶某勇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汶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021年12月22日,井冈山市公安局对刘某汶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于2022年1月13日移送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月21日,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汶提起公诉,古某香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22年4月26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68万余元。

【救助过程】

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刘某汶交通肇事案时发现刘某汶仅垫付叶某勇医院抢救期间部分治疗费用,后续费用无力赔偿,且肇事车辆未购买保险,被害人叶某勇近亲属的生活可能陷入困境,遂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开通“绿色通道”,指定专人优先办理。经走访调查,查明了相关事实。案发前叶某勇家庭共有成员7人,原系农村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主要依靠叶某勇打工收入维持生活,案发后叶某勇死亡,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古某香以务农为生,经济收入少,时年15岁的叶某盛因无法走出其父意外死亡的阴影,自缢身亡,叶某丽、叶某如、叶某利均为在校学生,其中两人为未成年人,古某香不仅要独自抚养三名子女,还需赡养85岁的婆婆,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古某香属于“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困难妇女情形,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加强与市妇联的沟通协作,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多元综合帮扶。一是发挥妇联工作优势,有针对性地对古某香及其子女开展心理疏导,将古某香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开展常态化走访慰问;二是将在读高中的叶某如纳入“春蕾计划”,给予相应的学习和生活补助;三是教育部门对古某香未成年子女落实帮扶政策,减免学杂费等;四是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将古某香全家5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家庭每月可得最低生活保障金2100元;五是当地村委会为古某香就近安排公益岗位,每月收入500元。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妇联开展回访,了解到古某香家人的生活状况和精神状态都有了较大改观,其本人从事家政服务,女儿叶某丽还利用暑期时间勤工俭学自力更生。古某香表示今后将积极乐观面对生活,努力赡养好老人,培育好子女,努力回馈社会关怀。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加强司法救助协作,积极协调开展多元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开通困难妇女司法救助“绿色通道”,指定专人优先办理,按照“保基本,助长远”的基本目标,在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结合被救助人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积极与妇联组织加强协作,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社会帮扶,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并通过救助回访,持续关注被救助人家庭生活情况,有力促进了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山东赵某蕾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女大学生求职  退役军人家属  综合帮扶  救助回访  就业安全培训  促进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赵某蕾,女,2000年12月出生,系陈某启强制猥亵案被害人。

2020年7月,赵某蕾大学毕业后,到陈某启的工作室求职。面试期间,陈某启趁机对赵某蕾进行猥亵。后查明,陈某启还以同样手段对前来应聘的陆某某实施猥亵。2021年3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陈某启犯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害人陆某某不服法院判决,向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救助过程】

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陆某某刑事申诉案过程中,发现原案另一被害人赵某蕾家庭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开通“绿色通道”,加快案件办理进度。经入户走访等调查工作,查明了相关事实。赵某蕾一家共有5人,赵某蕾系家中唯一劳动者,父亲系伤残退役军人,退役后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劳动能力,母亲患有癌症,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巨大,弟弟、妹妹年纪尚小,正在某学校上学;案发后赵某蕾精神受到严重刺激,无法正常工作,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赵某蕾在求职就业中受到犯罪侵害,加剧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针对赵某蕾精神遭受严重创伤、沟通和表达能力均受较大影响、无法正常工作等现实情况,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成立关怀小组,组织“幸福护航”巾帼志愿者、心理辅导师、社区工作人员对赵某蕾提供长期心理辅导,引导其逐步走出心理阴影,在某公司实现就业,月收入3000余元;区妇联将赵某蕾母亲纳入女性安康工程,为其申请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金、大病医疗补助4000元;协调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落实赵某蕾父亲退役军人伤残补助金每年1万元;当地村委会、包村干部开展“邻里互助”活动,将赵某蕾一家列为重点帮扶对象,进一步跟踪落实低保兜底、残疾人补助、医疗保障等政策。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妇联先后4次会同有关部门对赵某蕾家庭进行回访,目前赵某蕾的父亲精神状态恢复较好,母亲病情稳定并在家中做手工补贴家用,弟弟、妹妹在学校安心读书,赵某蕾重拾生活信心,家庭生活恢复正常。

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还结合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女大学生求职心切、自我防范意识不足等心理,设置求职陷阱、侵害女大学生人身权利的情况,与区妇联共同开展大学生“就业安全季”系列活动,组建由检察官、妇联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巾帼志愿者等组成的专家团队,到当地大中专院校开展就业兼职安全培训,对就业过程中防范性侵害、性别歧视、性骚扰等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大学生增强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结合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加强与妇联组织的司法救助协作,切实维护求职过程中被侵害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被救助人家庭困难,并加强与妇联组织的救助协作,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积极协调落实综合帮扶措施,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长远生活保障问题。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还共同开展回访和大学生“就业安全季”系列活动,为女大学生安全就业保驾护航,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治理的融合互动,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五

湖南罗某艳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近亲属  困难妇女  妇联移送线索  联合救助  综合帮扶  联合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罗某艳,女,1983年7月出生,系周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刘某三的妻子。

2019年1月31日零时许,周某无证驾驶小车途经湖南省常宁市某路段时,因操作失当,驶入对向车道,与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蒋某车上的乘客刘某三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蒋某分别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刘某三无责任。刘某三提起民事诉讼,常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保险公司、周某、蒋某分别赔偿刘某三21万余元、56万余元、12万余元。民事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到位,但蒋某履行3万元后无力继续履行,周某未履行赔偿责任。2019年10月16日,常宁市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周某刑事拘留,后经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后,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5月11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救助过程】

2022年5月,常宁市妇联在入户开展工作时发现罗某艳的丈夫因案失去劳动能力,罗某艳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多名子女需要抚养,可能属于因案致困妇女,遂根据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衡阳市妇联共同出台的《加强司法救助案件中困难妇女权益保护的工作衔接机制》,向常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案司法救助线索。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查明了相关事实。罗某艳家庭系当地低保户,共有家庭成员8人,案发前罗某艳的丈夫刘某三从事装修工作,罗某艳在外务工,二人收入较为稳定,四名子女均年幼,小女儿3岁尚未入学,其他三名子女均为小学在读,罗某艳的公婆均系农民,以务农为生,现均年逾六旬,劳动能力下降,基本无收入;案发后刘某三重伤一级、一级伤残,需终身护理,罗某艳因需护理瘫痪在床的丈夫和照顾年迈的公婆、抚养四个未成年子女,无法外出务工,全家靠低保金生活,因周某、蒋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大部分的赔偿款实际未能执行到位,支付的赔偿款已全部用于刘某三的前期治疗,罗某艳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罗某艳家庭生活因案陷入困境,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罗某艳属于“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困难妇女,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为加大救助力度,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共同向罗某艳发放司法救助金。针对罗某艳家庭实际困难,衡阳市、常宁市两级检察院、妇联共同研究,积极协调落实多元化综合帮扶措施。一是衡阳市妇联依托该市“出手吧!姐姐!”公益项目,救助罗某艳家庭1万元;二是常宁市民政局按照规定向罗某艳家庭发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金;三是通过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将罗某艳的四名未成年子女纳入“检·爱计划”公益项目,按年度提供助学金;四是常宁市乡村振兴局将罗某艳家庭纳入“防止返贫监测户”,开展帮扶;五是罗某艳所在村将其纳入年度走访慰问对象,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促进解决其家庭生活困难。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衡阳市、常宁市两级检察院和妇联共同开展回访,跟进了解各项救助帮扶措施落实情况,安排妇联工作人员、巾帼志愿者等定期入户开展后续帮扶,得到罗某艳家人及附近群众的高度肯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妇女,联合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切实加大救助帮扶力度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常宁市妇联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司法救助线索,依托其与当地检察院建立的困难妇女司法救助衔接工作机制,移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提请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针对被救助人家庭实际困难,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共同研究,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合力开展多元化综合帮扶,并共同开展回访,有力促进解决了困难妇女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

 

案例六

四川赵某红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命案被害人  困难妇女  大检察官接访  共同走访  联合救助  综合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赵某红,女,1980年9月出生,系唐某伦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及另一被害人税某义的妻子;被救助人廖某玉、税某怡、税某杰,分别系赵某红的婆婆、女儿和儿子。

2020年4月19日14时许,唐某伦酒后因琐事与税某义、赵某红夫妻发生口角,唐某伦拿出一把尖刀捅刺税某义左侧胸部,又用尖刀刺杀赵某红的背部、腹部并用石头砸其头部,致税某义当场死亡,赵某红重伤二级。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起诉,2020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唐某伦犯故意杀人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赵某红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21年2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唐某伦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2万余元。唐某伦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刑事部分,撤销有关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内容。

【救助过程】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唐某伦故意杀人案时发现被害人赵某红可能属于困难妇女,将该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与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办理,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进度,加大救助力度。2022年4月29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时任检察长冯键接待赵某红,现场倾听其诉求,要求检察机关加强与省妇联的救助协作。经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共同走访调查,查明了相关事实。赵某红家庭原有5人,户籍地为彭州市某镇某村,案发前赵某红与丈夫税某义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和贩卖果蔬,收入尚能维持一家人的开销,案发后税某义死亡,赵某红重伤二级且需后续治疗,无法从事重体力工作,还需照顾家中老人、小孩,因无法面对案发现场,搬至崇州市某街道居住;赵某红女儿税某怡为彭州市某中学高三学生,儿子税某杰为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婆婆廖某玉现年68岁,双目失明,一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额不高,且被告人唐某伦仅部分履行,赵某红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三级检察院审查认为,赵某红等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共同发放司法救助金。针对本案被救助人家庭实际生活困难,三级检察院和妇联共同到被救助人户籍所在地乡镇召开协调会,邀请有关政府部门共同开展跨区域、多元化的综合帮扶。一是成都市妇联所属公益组织对赵某红一家开展心理疏导和帮扶工作,确保税某怡以最好状态参加高考,并将税某怡列入“春蕾绽放”计划,给予资金帮助;二是彭州市民政局将赵某红家庭纳入低保及困难群众慰问范围,对廖某玉进行养老帮扶,协助税某怡申请“阳光圆梦”资助项目;三是彭州市教体局对税某怡进行心理辅导和高考指导,发放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免除学费、课本费、住校费,考取大学后协助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四是彭州市卫健委对被救助人看病就医费用按规定给予减免,为廖某玉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扶助,享受免费体检并纳入系统管理;五是彭州市残联为廖某玉办理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纳入残疾人临时困难救助及适老适盲居家改造范围;六是彭州市仁爱中心及被救助人户籍所在地乡镇对廖某玉开展定期陪护和日常饮食起居生活帮扶;七是崇州市某街道和社区为赵某红提供灵活就业岗位、协助办理居住证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对因案致困妇女跨区域协同进行司法救助和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大检察官当面听取困难妇女诉求,了解其家庭生活困难情况,三级检察院上下联动,开通“绿色通道”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及时发放较高数额的司法救助金,充分发挥了司法救助“救急解困”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还切实加强与妇联组织的协作配合,立足被救助人家庭上有老、下有小等实际困难,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多元化综合帮扶措施,为被救助人长期生活保障提供有力支撑,有效提升了救助效果。

 

案例七

贵州黄某定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近亲属  农村困难妇女  未成年人  联合救助  综合帮扶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黄某定,女,1978年8月出生;王某甲,女,2012年5月出生;王某乙,男,2019年8月出生。三人分别系韦某坤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某明的妻子及子女。

2019年12月7日,韦某坤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在贵州省镇宁县某乡镇道路行驶途中搭载王某明,之后发生侧翻,造成王某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韦某坤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20年3月6日,镇宁县公安局以韦某坤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后,镇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31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17日,镇宁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韦某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救助过程】

镇宁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韦某坤交通肇事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王某明的妻子黄某定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可能属于因案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情形,遂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走访调查,查明了相关事实。黄某定系当地农村居民,患有智力障碍及言语残疾(一级),无法与人正常交流,其女儿王某甲、儿子王某乙尚年幼,家庭原系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案发前王某明系该家庭的唯一劳动力,案发后因王某明的死亡致家庭失去经济来源,在辖区政府的帮助下,黄某定、王某甲、王某乙已被送至该县某福利院生活。

镇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黄某定、王某甲、王某乙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其中黄某定系农村地区困难妇女,且身患智力障碍及言语残疾,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镇宁县人民检察院报请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决定共同发放司法救助金,并委托该县某福利院对司法救助金进行管理,确保用于黄某定等人的生活、医疗等支出。针对本案被救助人家庭现实困难情况,镇宁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县妇联通报,县妇联将黄某定户纳入重点关心、关注对象,与检察机关共同就黄某定等人的生活状况及司法救助金使用情况进行回访。对在回访中了解到的王某甲缺乏持续性帮扶、王某乙面临学前教育等问题,镇宁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妇联于2022年3月共同与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召开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联席会,共商落实综合帮扶措施。一是县乡村振兴局会同镇政府将黄某定户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管理,压实村级帮扶责任,定期跟踪回访掌握黄某定的基本生活情况;二是县教科局协调安排王某乙在该县某福利院附近的幼儿园就读,享受学前奖补资金,免除保教费、生活费,并赠送生活用品,使王某乙得以按时入园接受教育;三是县民政局将王某甲、王某乙两人纳入“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集中养育”,提供较为充足的养育金,并结合黄某定一家在福利院生活的实际,保障享受城市低保金,指定福利院工作人员专人接送王某乙进入幼儿园接受教育。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镇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的办理为切入点,与县妇联、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司法局、医保局、教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十一个部门会商,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工作的衔接机制(试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困境妇女儿童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多元化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镇宁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被救助人家庭因案失去经济来源,尚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实际,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联合上级院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并将本案司法救助情况向县妇联通报。县妇联将被救助人家庭纳入重点关心、关注对象,与检察机关共同开展回访,协同乡村振兴、教育、民政等部门合力开展综合帮扶,促进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后顾之忧,彰显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八

陕西胡某芬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故意杀人案被害人  困难妇女  未成年人  绿色通道  综合帮扶  联合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胡某芬,女,1990年7月出生;周某怡,女,2011年5月出生;周某宇,女,2016年8月出生。三人系王某良故意杀人案被害人。

2021年11月4日凌晨4时许,王某良因感情纠纷与前妻胡某芬发生争执,用菜刀将胡某芬头部、面部砍伤,后又拿砖块砸伤胡某芬头部,并将胡某芬的两个女儿周某怡、周某宇砸击至昏迷。王某良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21年11月5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以王某良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后,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2月18日报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3月16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良犯故意杀人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胡某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救助过程】

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王某良故意杀人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胡某芬、周某怡、周某宇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加快案件办理进度。经走访调查,查明了相关事实。胡某芬来自农村家庭,其与王某良离婚后依靠打工收入抚养两个女儿,系家庭主要劳动力;王某良故意杀人案造成胡某芬轻伤一级、周某怡和周某宇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胡某芬住院两次,花费9万余元,周某怡住院四次,花费近20万元,周某宇住院两次,花费10万余元,无力承担全部治疗费用,家庭生活难以为继;母女三人无钱进行后续治疗,且大女儿一只眼睛有失明的风险,胡某芬为此患上抑郁症;案发后王某良未给予任何赔偿,胡某芬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胡某芬及其女儿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重点对象,决定发放司法救助金,以纾解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困难。针对胡某芬家庭实际生活困难,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积极与区妇联联系,共同研究推进一系列帮扶措施。一是灞桥区妇联向被救助人发放困难救助金,进一步缓解其生活困难;二是联合被救助人所在街道办和村委会开展日常帮扶,送去生活物品,并关注胡某芬家庭生活状况;三是协调胡某芬两个女儿的就读学校,为其减免书本费、午餐费等。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共同开展回访,关注被救助人心理健康,积极进行心理治疗和辅导,帮助重塑生活信心。2022年9月20日,在最高检和全国妇联召开的视频连线调研会议上,被救助人胡某芬应邀列席会议。当回忆起检察机关和妇联对其的救助帮扶时,胡某芬感激地说,“感谢党的好政策,感谢检察机关和妇联对我们的救助帮扶”。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还以本案办理为契机,共同出台《关于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实施意见》,建立救助困难妇女长效协作机制。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加大对困难妇女的司法救助力度,积极协同妇联组织开展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灞桥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胡某芬及其两个女儿被伤害后发生较多的医疗费用、生活难以为继的困难情形,充分发挥司法救助“雪中送炭”“救急解困”的功能作用,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解决胡某芬家庭的实际生活困难,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加强协作,推进实施综合帮扶措施,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有效提升了司法救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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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维崧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3年3月8日10: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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