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判】余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值639万元)判八个月

陈维崧律师 2020年2月20日17:00:18成功案例 轻判2852阅读模式
摘要

案情回顾: 被告人余某,女,汉族,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案情回顾:

被告人余某,女,汉族,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2月始,被告人余某伙同同案人陈某(已判决),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本市某仓库内储存、销售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钱包等物。同年7月9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陈某,并缴获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钱包等物一批。经鉴定,上述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钱包等物共价值6396950元。

检方观点:

被告人余某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余某了解案情,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余某获得最轻的处罚,本律师团队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为本案被告人余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余某仅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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