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陈维崧律师 2021年3月15日16:35:26立案标准230阅读模式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相关文章
陈维崧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3月15日16:35:26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www.chenweisong.com/28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