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初开始,张三在其经营的面馆内,在制作汤底过程中添加罂粟壳等非食品原料。
同年9月20日,群众康某食用了张三制作的汤面后,被公安局检出尿液呈吗啡阳性。
次日,公安局联合市食药监局对该面馆进行检查,当场将张三抓获,并提取了厨房汤桶的骨汤和潲水桶的渣液进行抽样检测。
经检验,以上两种液体均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丁五种药品成分。
【法院观点】
张三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刑?
1、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粤2071刑初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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