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在其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私下印制了塑料软管和包装盒,并委托王某为其灌装“某娜”系列化妆品,以人民币56750元的价格(零售价人民币283750元)销售给本市的《某美容美体中心》、和加盟店《某养生减肥有限公司》,从中牟取暴利。
2015年5月,食药局在化妆品公司当场查获库存的“某娜”牌系列化妆品585支(零售价人民币220710元)。
被害人黄某在《某美容美体中心》使用了“某娜”系列产品后出现腿肿、脚肿等症状“汞中毒,膜性肾病”。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汞中毒,膜性肾病”与使用了汞量严重超标的“某娜”莹白净肤爽B,莹白净肤焕颜霜存在因果关系,损伤程度符合六级伤残。
【法院观点】
张三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情况下,销售“某娜”系列化妆品,导致一人出现“汞中毒,膜性肾病”的损害后果,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二、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怎么判刑?
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内0105刑初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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