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以来,张三等人相继成立A投资有限公司、B担保有限公司等公司,张三担任A公司董事长。
2012年,A公司分别以虚假的《产品销售合同》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500万元、1450万元,之后分别转贷给章某、某酒店、某公司,分别违法所得人民币60万、27.5万、27.4万元。
【法院观点】
A公司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张三作为该公司董事长,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张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二、什么是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高利转贷罪怎么判刑?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判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粤0103刑初8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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