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起,张三为谋取非法利益,租赁仓库用于存放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古某”和“巴某”的服装。
张三负责采购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联系客户和结算货款,雇请金某(已判决)等人负责仓库管理和发货。
2018年4月,民警在仓库当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古某”衣服共1130件、假冒注册商标“巴某”的衣服1104件;在涉案房屋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巴某”的衣服212件。
上述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古某”和“巴某”的衣服共2446件,销售价格共计人民币230800元。
【法院观点】
张三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张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张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什么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怎么判刑?
1、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判或者单判罚金;
2、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粤0103刑初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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