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1日,林某在某中学门口(周围有行人、商铺及机动车),遇到驾驶电动车载着一个油桶(内有汽油)的A,林某便上前询问A油桶内装何种物品,A明确告知系汽油。
林某不信,就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油桶,后A试图将火吹灭未果,遂将油桶扔在地上。
随后,汽油从油桶中流出燃烧引发大火,林某见状遂逃离现场,后大火被周围群众合力扑灭。
【法院观点】
林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校门口车辆、人员密集的地方点燃油桶引发大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林某案发后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二、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刑?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粤5222刑初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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