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系A火锅店老板,李四(已判刑)系某火锅店经理。
为破坏B火锅城的商业信誉,2015年11月初的一天,张三交给李四一部手机,内存一段内容为顾客与B火锅城大堂经理叶某发生争执的视频,并要求李四再到B火锅城录制一段在火锅店内吃出老鼠的视频,并将两段视频合成后发布到网络上。
后李四与张三安排的杨某、段某、王某3人一起到B火锅城吃饭,并拍摄一段火锅内夹出老鼠的视频。
李四用自己的电脑将2段视频剪辑合成为一个视频,并配上“在B火锅店吃饭竟然吃出耗子啦”的字幕,将该视频发布到优酷网,并通过优酷网转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后于当晚20时许将该视频删除。
经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下载的截图证实,截止视频发布当晚21时许,该视频已累计播放30135次,对B火锅城的商业信誉造成影响。
【法院观点】
张三伙同李四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且系共同犯罪。
张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可对张三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二、什么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怎么判刑?
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内05刑终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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