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串通投标罪大数据报告

陈维崧律师 2023年1月12日11:40:52律师文集931阅读模式

 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串通投标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27份

 

2022年串通投标罪大数据报告

串通投标罪的判决书21份,占比77.78%;裁定书6份,占比22.22%。

2022年串通投标罪大数据报告

2022年串通投标罪大数据报告

湖南省有7例,占比28%;湖北省有5例,占比20%;安徽省有3例,占比12%;河南省有3例,占比12%;北京市1例,辽宁省1例,广东省1例,黑龙江省1例,青海省1例,西藏自治区1例。

2022年串通投标罪大数据报告

 基层法院21例,占比84%;中级人民法院3例,占比12%;高级人民法院1例,占比4%。

2022年串通投标罪大数据报告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23例,占比85.19%;二审有4例,占比14.81%。

2022年串通投标罪大数据报告

 附加刑16例,占比72.73%;犯罪认定及主刑6例,占比27.27%。

 

典型案例

案例1. 杨某某串通投标案(2022)湘0104刑初825号

【案情简介】

杨某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8年9月,顺天公司(另案处理)欲参与某市招标的某项目。为中标,顺天公司经营部经理童某(另案处理)安排职员邬某与某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即杨某某联系,提议由某建筑有限公司帮助围标。后杨某某表示同意,并安排人员负责帮助顺天公司围标的具体事宜。同时,顺天公司还分别邀请另外的公司(均另案处理)与某建筑有限公司一同以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参与围标。在上述公司的参与围标下,顺天公司顺利以人民币2281万余元的价格在该项目中中标。事后,顺天公司向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了陪标费用人民币2万元。

2022年2月,杨某某接侦查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某建筑有限公司向侦查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法院观点】

杨某某作为某建筑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本案系单位犯罪,杨某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杨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判决结果】

一、杨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某建筑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案例2. 范某某串通投标案(2022)湘1003刑初43号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范某某得知某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上网招标后,便找到某公司时任副经理邓某某(已判决),请求邓某某帮忙中标该项目。邓某某提议由范某某支付35万元围标费,其负责组织多家公司采取围标方式共同投标该项目,待项目中标后再将工程交由范某某,范某某表示同意。之后,邓某某与陈某(另案处理)组织多家公司串通投标,由邓某某、陈某统一确定每家公司的投标价格参与投标,并向上述公司支付陪标费用。

2019年1月,由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价11703905.81元。中标后某公司将该项目交由范某某施工。经认定,该项目利润为510703.62元。

【法院观点】

范某某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法规,联合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并成功中标工程项目,中标金额达11703905.81元,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范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范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范某某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范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相关文章
陈维崧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3年1月12日11:40:52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www.chenweisong.com/2722.html